
公告日期: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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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润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 231号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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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层、15层(07-12)单元
14、15/F(unit07-12),CTFFinanceCentre,NO.6ZhujiangEastRoad,
ZhujiangNewTown,Guangzhou,P.R.China
Tel.:+8620-85277000 Fax:+8620-8527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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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润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231号
致:广州润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润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贵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其出具之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所就贵公司申请股票挂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贵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确认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为真实;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 dentons.cn
效;向本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口
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士提供的
证明、口头陈述或文件。该等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士出具的证
明、口头陈述或文件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贵公司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的程序和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并独立对贵公司申请股票挂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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