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儒毅律师事务所
Confuway Law Firm
关于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潮王路 225 号红石中央大厦 506 室
电话:0571-8837 1688
传真:0571-8837 1699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儒律法[2023]028 号
致: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儒毅”或“本所”)接受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二)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备查文件目录等。
(三)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金益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签名及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三)除上述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
8.《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的议案》;
9.《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审议第 7 项议案时,股东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故均不回避表决。
在审议第 8 项议案时,股东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该议案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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