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1 主主唐信君遣律自币事捞所
=:I ETR Law Firm
二O二三年五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用大福金融中心29层、 10层、 ll层
电话(TeD: (020) 37181333传真(Fax): (020) 37181388
网址:www.etrlawf1rm.com 邮政编码:510623
1 主唐信君遣律肺事捞所 关于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 ETR Law Firm
---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七) 审议《关于预计2023年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20,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廖孝彪、
龚茂清、广州宇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宇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 、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JVJMJ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594,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气
1、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 1
J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元需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与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在
份,元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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