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202 证券简称:聚力粮机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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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议
事规则》,表决结果为: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
或任一监事认为董事、高管存在关联交易未回避、越权担保、越权投
资、越权审批、挪用资金或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可不经董事会批准,
直接聘请会所/律所/评估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高管拒不
配合的,监事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申请停牌。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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