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7
证券代码:872204 证券简称:博可生物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
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前述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
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适时组成新的委员会或解
散现有的委员会,也可以同时设立多个委员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
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专门委员会全体委
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三)签署委员会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
(一)委员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监督执行及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以诚信的方式及足够的注意和谨慎处理委员会事务;
(三)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独立作出判断;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定期及不定期会议。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临时机构,不设专门的办事机构,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制度
另有规定外,也可采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等其他方式作出决议。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有特殊议题请专门委员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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