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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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已 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官 网
(www.neeq.com.cn)上发出了《杭州博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3 日 10:00 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 日 15:00—2025 年 4 月 3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497,43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87.2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497,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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