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2211 证券简称:润和催化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制定已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
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依法 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勤勉责任,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如设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如有)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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