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2211 证券简称:润和催化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制定已经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募集资金以外的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和批准。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抵押。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须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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