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872216 证券简称:高发气体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深圳高发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高发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高发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高发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
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三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
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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