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2223 证券简称:泰得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国·江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监管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关联关系具体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等);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代理;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提供担保;
(九)签署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签署许可协议;
(十二)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 放弃权利;
(十五)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第三方;
(十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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