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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15:44:01 股吧网页版
华诚传媒: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智同行收购华诚传媒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2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智同行(北京)企业管理部(有限合伙) 收购北京华诚时代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创业路 9 号绿地双子塔 1 号楼 57 层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3565000(总机)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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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智同行(北京)企业管理部(有限合伙)
收购北京华诚时代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银(郑州)证券 2026 字 0401 号
致:华智同行(北京)企业管理部(有限合伙)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收购人华智同行(北京)企业管理部(有限合伙)委托,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以特定事项协
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收购华诚传媒的事项,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出具《北京
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智同行(北京)企业管理部(有限合伙)收购北京华诚时代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2 月 26 日,股转系统作出《关于北京华诚时代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就《反馈意见》中需要本所律师核查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问题 1:关于收购人。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收购人华智同行的合伙人为
郑子行、刘智华。请收购人结合郑子行、刘智华的职业及投资背景,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说明资金来源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收购人合伙人职业及投资背景

收购人的合伙人郑子行、刘智华自参加工作以来,主要从事实业经营及物流与科技产业等相关工作,现担任北京国鼎华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华建”)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运作经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郑子行先生先后任职于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分区总经理,持有国鼎华建 97.66%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对企业资产整合、管理经营及合规运作均有成熟实践,具备较强的商业判断能力、资金统筹能力与风险把控能力。

(二)收购资金来源构成

本次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穿透资金来源于收购人合伙人自有合法资金及郑子行先生控制的国鼎华建的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依法合规,
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收购人已在公众公司 2026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北
京华诚时代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就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作出相应承诺。

为充分说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收购人进一步就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如下补充承诺:

1、本次收购资金全部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众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涉及与公众公司资产置换、违规交易获取资金。

2、不存在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违规借贷、洗钱等违法违规渠道的情形。
3、本次收购资金已落实到位并具备确定性支付能力,支付安排合法有效,不存在履约风险。

4、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问题 2:关于收购后续计划。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及公开信息显示,(1)郑子
行,2002 年出生,2021 年成为北京国鼎华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当前持有其97.66%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北京国鼎华建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双向物流无人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收购人拟将双向物流无人车的技术和智慧物流业务装入挂牌公司。请收购人结合郑子行成长及职业经历、北京国鼎华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在《收购报告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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