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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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23 号
关于对大连弘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弘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弘达电气), 住所地: 辽宁
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 596 号 11 层 14 号 1405。
王建中, 男, 1964 年 4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边淑芳, 女, 1964 年 9 月出生, 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边军, 男, 1970 年 1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弘达电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4 月 27 日, 公司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过《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 拟以公司总股本 1500 万股为基数, 向现有股东每 10 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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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股利 2.6 元。 2021 年 5 月 27 日,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通过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2021 年 7 月 7 日, 公司自行向 2 名在册股东
派发现金股利 390 万元。 弘达电气未及时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并披
露, 后于 2022 年 2 月 8 日补充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弘达电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八条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
南》 的规定, 构成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王建中、 财务负责人边淑芳、 董事会
秘书边军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
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弘达电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建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边淑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边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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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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