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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2-28 23:03:2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大连弘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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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23 号
关于对大连弘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弘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弘达电气), 住所地: 辽宁
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 596 号 11 层 14 号 1405。
王建中, 男, 1964 年 4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边淑芳, 女, 1964 年 9 月出生, 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边军, 男, 1970 年 1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弘达电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4 月 27 日, 公司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过《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 拟以公司总股本 1500 万股为基数, 向现有股东每 10 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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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股利 2.6 元。 2021 年 5 月 27 日,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通过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2021 年 7 月 7 日, 公司自行向 2 名在册股东
派发现金股利 390 万元。 弘达电气未及时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并披
露, 后于 2022 年 2 月 8 日补充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弘达电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八条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
南》 的规定, 构成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王建中、 财务负责人边淑芳、 董事会
秘书边军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
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弘达电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建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边淑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边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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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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