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2226 证券简称:弘达电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大连弘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六十六条:公司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六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 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在召开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时,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若超过,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五)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三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十八条: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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