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2230 证券简称:青岛积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过半数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
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其对应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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