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2230 证券简称:青岛积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青岛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
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下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
金使用审批程序。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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