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2232 证券简称:慧峰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慧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北京慧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 投资
第二条 公司对外进行购买、出售资产(含对外股权投资和委托理 财、固定资产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 30%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上述金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条 公司对外进行购买、出售资产(含对外股权投资和委托理财、固定资产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 30% ,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 3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上述投资金额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原则
(一)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对象仅限于为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和给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单位(即相互担保);
(三)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权限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他金额的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章资产抵押或质押
第六条 抵押或质押行为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资产抵押或质押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前述金额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七条 公司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债权和股权投资以及知识产权)处置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
(一)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以下资产处置行为作出决定;
1. 购买、出售资产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
资产总额的比例 30% ;
2. 购买、出售资产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
例 30% ,且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
30%。
(二)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处置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土地转让/受让以及房屋租赁
第八条 土地转让/受让以及房屋租赁事宜由总经理决定,但涉及金额按本办法第二章或第三章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机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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