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2235 证券简称:瀚天智能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或其他动用公司资金或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和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的贷款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所述的交易是指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办公设备、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四条 以下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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