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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5:35:03 股吧网页版
瀚天智能:2024年年度股东会相关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以下简称“《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召集人、年度股东会提前 20 天通知,及通知内容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在江苏瀚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29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30,29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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