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72238 证券简称:振华建工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2022)皖 1602 民初 8626 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亳州市新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3、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堂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4、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陈保堂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安徽省民和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和被告 1 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
称该合同)约定,被告 1 将其投资建设的位于毫州市西南部食品产业园北端,东临张良路、南至酒城大道、西接古井大道、北邻彰河公园的安徽毫州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冷链物流 7#地块项 1-22#楼、地下室的工程(下称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总承包,签约合同价暂定为壹亿伍仟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 300 天(达到四方竣工验收条件时间);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水电工程、弱电工程、幕墙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甲方可二次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不含钢结构工程。分包的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的 3%计算总包配合管理费;付款周期为:主体结构封顶(不含二次结构)一周内支付至签约暂定合同价
35%;四方验收 后一周内支付至签约暂定合同价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至签约暂定合同价的 70%(四方验收后三个月内甲方需完成竣工验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竣工的除外);审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90%(审计完成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但不超过 6 个月);剩余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付清。原告进场施工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该工程进行施工,
该工程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开工,2018 年 11 月 30 日竣工并经四方验
收合格。但被告 1 却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截止 2019 年 4 月被告 l 仅
支付了 98955000 元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原告按照被告 l 的要求将结算资料提交给了安徽诚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该造价咨询公司审核:除分包工程配合费和楼梯间取消而增加的防护费用外,工程造价审定为 151922465 元;经原告核算分包配合费为 1233000 元,楼梯取消而增加的防护费为 1621314.89 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 l 支付工
程款,被告 l的实控人即被告 3于 2020年 1 月 21日出具《情况说明》
一份,承诺被告 l 拖欠 15192 万元工程款中剩余的 5000 多万工程款
计划于 2020 年 6 月左右支付工程进度款 3500 万元,其余工程款于
2020 年 12 月底付清,自 2020 年元月 21 日起支付未付工程款(剔除质
量保证金)利息,利息按年利率 12%(月利率 l%)计算。利息计算时间为
2020 年元月 21 日至欠款付清之日。但是之后被告 1 仍分文未付,后
原告与被告 2 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被告 2 对被告
1 结欠原告的工程本金、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责任自合同生效起三年。但在此之后各被告仍分文未
付,截止起诉日,共欠工程款合计 55,821,779.89 元未付。被告 1 没有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 2 也未履行保证付款的义务,被告 3作为债务加入人也未承担付款义务,均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工程 55,821,779.89 元、延期付款利息
16,737,357.80 元(暂算至 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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