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2238 证券简称:振华建工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目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诉讼,诉讼仍在一审中。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立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交碧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3、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洱源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学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 2 将洱源县(洱海流域)城镇及村落污水收集处理 1 期工程
(下称该工程)发包给被告 1 施工总承包,2016 年 12 月 10 日,被
告 1 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且原告和被告 1 签订该工程的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价款为贰亿元(协议书第二条),专用条款第 19.2(4)约定本合同价款为暂估价,最终结算按 2014 清单规范、云南省最新计价定额、当地信息价等文件计价,按结算价下浮 15%后为分包人(原告)的最终结算价;此后原告和被告 1 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工程结算价的下浮率由 15%调减为 5%。
该工程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完工,2019 年 1 月 1 日试运营,并
为 451175172.71 元,下浮 5%后应为 428616414.07 元。根据合同约
定被告 1 应于该工程竣工时(以实际运营日确定)支付工程款至 85%,应为 364323951.96(428616414.07*85%)元,实际支付 232620271.27
元(含 2020 年 1 月 6 日支付的 200 万元),欠付 131703680.69 元;
完工后一年应付清 428616414.07 元,实际支付 249280271.27 元(含
2021 年 2 月 4 日、10 日、9 月 20 日的付款),欠付 179336142.8
(428616414.07-249280271.27)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 1 拒不和原告结算、拒不向原告付款。原告认为被告 1 系转包,原告系实
际施工人,要求被告 2 依法在欠付被告 1 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 1 承担
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遭被告 2 拒绝。
原告认为两被告无故拒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是严重的不守信用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严重损失,且原告被该工程上的材料商、机械班组、劳务人员等多次诉讼、冻结账户,原告目前已面临经营危机,生存困难的局面。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工程款 179336142.8 元及延期付款利息
29353818.8 元【以 131703680.69 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4807184.3元,以179336142.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暂算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 日
为 24546634.5 元,应算至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 2 在欠付被告 1 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 1 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无。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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