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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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核力同方辐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01F20161156-02号
致河北核力同方辐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定核力源辐照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河北核力同方辐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核力同方辐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编号:德恒01F20161156号)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河北核力同方辐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现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问题1、公司2005年公司用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于欠股东债务,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债务的形成过程及真实性、说明核查过程与认定依据,并对公司出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债务形成过程及原因
公司2003年2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因公司成立初有大量基础
设施、设备需要资金投入,该资金投入主要来源于股东自有资金拆借。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05年7月18日,形成公司应付股东霍启耀3,800,000.00元,公司应付股东霍旭东2,850,000.00元,公司应付股东刘海燕2,850,000.00元。因公司资金在该时期比较紧张,且后续还需资金投入公司基础设施、设备等,短期内无法偿还股东,2005年7月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欠股东累计9,500,000.00元调整记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科目,后转增为注册资本9,500,000.00元,具体形成过程如下:
1.截至 2005年 7月 18 日,公司“其他应付款-霍启耀”科目期末余额
3,800,000.00元。其中:
(1)2005年5月至2005年7月,公司累计收到霍启耀为公司代垫及拆借
给公司款项合计1,900,700.00元,霍启耀将其应收公司403,000.00元债权转让给
霍旭东,结余后公司应付霍启耀代垫及拆借款项1,497,700.00元。
(2)2005年7月18日,公司应付保定市古城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
城物贸公司”)代垫及拆借款项合计4,029,000.00元;根据公司、霍启耀、霍旭
东和古城物贸公司签署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古城物贸公司将其应收公司2,302,300.00元债权转让给霍启耀,公司因该债务转让后合计应付霍启耀2,302,300.00元。
据此,公司累计对股东霍启耀欠款3,800,000.00元。
2. 截至 2005年 7月 18 日,公司“其他应付款-霍旭东”科目期末余额
2,850,000.00元。其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1)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公司累计收到霍旭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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