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做市股票(金鑫新材)回售 约定变更的公告
做市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做市股票:金鑫新材,股票代码:872244
涉及情形:回售约定变更
一、 股票受让情况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与高招辉签订协议,从高
招辉处受让股票 金鑫新材 (股票代码:872244)1,000,000 股。
二、 回售约定情况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与高招辉对股票回售作如
下约定:
甲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高招辉
第二条 做市库存股回售的数量与价格
2.1 本协议约定的回售做市库存股(以下称“协议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000】股,并根据金鑫新材权益分派孳生的送、转股数量进行调 整。具体回售数量以甲方书面回售通知为准。甲方可视交易情况发出单 次或多次书面回售通知。
2.2 本协议约定的做市库存股回售价格按本次认购价格(【3.5】元/股) 加上按每 8%的年化收益率(单利)所计算的利息之和确定。具体计算方式
为:
P=M×(1+8%×T/365).其中 P 为每股回售价格,M 为本次认购价格,T 为甲方取得目标公司做市库存股股票当天至乙方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协议股份当天的天数。若标的公司存在现金分红,则相应的股份回售款应当扣除甲方已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
第三条 做市库存股回售触发条件
乙方承诺:满足以下触发条件之一的,甲方有权利将做市库存股回售给乙方,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回购甲方持有的做市库存股。
(1)因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报表及资料的内容以及公开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遗漏等情形,致使甲方决定停止对目标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
(2)因目标公司资金占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致使甲方决定停止对目标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
(3)因目标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商业贿赂、被相关各级政府或环保等监管部门调查等;
(4)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失去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乙方控制或参与经营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目标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停止达 3 个月或在任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达 3 个月;目标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虚假交易、关联交易、放弃债权、不当承认债务等方式转移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或者违规占用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或进行账外销
售、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未经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目标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关联人进行有损于甲方的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交易或担保行为;
(5)目标公司将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非做市交易情形的;
(6)目标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或者半年报;
(7)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不良诚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导致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或核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的问题,故意导致目标公司出现重大的内部控制漏洞的情况;
(8)目标公司因被收购或者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甲方决定退出做市;
(9)目标公司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述交易所以证监会审核结果为准),且未能以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方式实现标的公司股份在上述证券交易所间接公开上市交易;
(10)目标公司主动或被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由于上市需要除外);
(11)其他因目标公司的原因,致使甲方决定停止对目标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
第五条 承诺和保证
5.1 各方承诺,均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5.2 乙方承诺其用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全部款项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并可支配的资金。乙方具备受让协议股份的合法资格。
5.3就本协议约定的股份回售事宜,各方完全基于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
无任何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行为而导致的虚假意思表示存在。
5.4 各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不违反其分别或共同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合 同、协议或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或承诺。
5.5 各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不违背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甲方按照相关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乙方同意对甲方予以免责。
做市商单次约定的回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受让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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