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72244 证券简称:金鑫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南金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金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金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管理,规范承诺人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
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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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
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
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公开承诺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及承诺人自身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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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
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条 当承诺人违反承诺时,对承诺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若承诺人违反承诺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承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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