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
关于巴中市巴山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
关于巴中市巴山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巴中市巴山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巴中市巴山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巴山牧业”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巴山牧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巴中市巴山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巴山牧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巴山牧业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巴山牧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巴山牧业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巴山牧业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巴中市巴山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巴中市巴山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巴山牧业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巴山牧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巴山牧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8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张育贤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巴山牧业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20日通知股东,巴山牧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巴山牧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21,751,100股,占巴山牧业股份
总数的52.54%。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出席巴山牧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最后巴山牧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巴山牧业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75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75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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