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72247 证券简称:银山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合肥银山棉麻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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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银山棉麻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银山棉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 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监事会工作效 率及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合肥银山棉麻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 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凡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除下述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1、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任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公司章程》中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八条 监事在离职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 2 年内,其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仍应承担忠实义务。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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