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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9-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鼎昇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9-27

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中国 杭州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03号百大花园C座13楼

电话:0571-88379531 传真:0571-87389561

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昇科技”、“申请人”)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事项已出具了《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二”)的有关要求,本所律师特对该反馈意见中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备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回复问题的编号与《关于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一致。

第二部分正文

1、 根据前一次反馈回复,公司未明确披露经常性关联交易与偶发性关联

交易。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分别披露经常性关联交易与偶发性关联交易。

回复:

一、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

序号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1 查阅审计报告 亚会B审字(2017)1741号审计报告、

2 查阅关联交易业务合同 关联交易业务合同

3 查阅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司章 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4 查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二、分析过程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五章释义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

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一)报告期内,公司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2017年1-2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企业名称 交易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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