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9-2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大成证字[2017]第240-2号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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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成证字[2017]第240-2号
致: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贵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7年6月28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了《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对第二次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查验的事项及《法律 dentons.cn
意见书》出具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内”)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就此出具《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铧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申报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原申报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申报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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