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256 证券简称:中健国康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天津中健国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为“法律法规”。
3、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中健国康纳米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中健国康纳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 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以下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中华人民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天津市中健国康纳米科技有限 公司以发起方式由天津市中健国康纳
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 米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天
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6714643910。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
任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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