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杭州维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0681 号
致:杭州维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维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登律师、王恺煜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杭州维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做出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系统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杭州维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 时,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
钱塘新区下沙新加坡科技园 14 幢 1 单元 4F 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蔡利平先生主持。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922,3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8.89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25 年 5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六和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的情形。
2、表决结果
(1)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22,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22,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22,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22,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22,3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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