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2259 证券简称:维勘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维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杭州维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杭州维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九)审议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的借款;审议累计借款(含授信)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后的任一笔借款;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与程序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或者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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