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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08 19:49:41 股吧网页版
百丰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08


公告编号:2024-040

证券代码:872260 证券简称:百丰医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宁百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辽0105 刑初 757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9 月 2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9 月 29 日

作出主体:其他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措施类别:其他刑事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姜雪峰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之一

林佳怡 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桂华 子公司 监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虚开发票。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于近期收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辽 0105刑初 757 号,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人姜雪峰、李桂华及林佳怡犯虚开发票罪。

公告编号:2024-040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雪峰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桂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林佳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因姜雪峰、李桂华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已提出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董监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确保各项经营工作的合法合规。
五、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辽宁百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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