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0
关于对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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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亿物业) , 注
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 3760 号 2805 室。
保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亿置业) ,注册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 3760 号 310 室,保亿物业控股股东。
莫剑荣,男,1968 年 11 月出生,保亿物业实际控制人。
董菁,男,1965 年 3 月出生,保亿物业董事长。
陈雪,女,1984 年 12 月出生,保亿物业财务总监。
张伟民,男,1981 年 5 月出生,保亿物业总经理。
经核查,挂牌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 2018 年 12 月
7 日、2019 年 1 月 21 日向控股股东保亿置业提供暂借款
- 2 -22,000,000.00 元、 10,000,000.00 元、 4,000,000.00 元,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为保亿置业支付代垫款 700,000.00 元,形成资金占
用总计 36,700,000.00 元。上述暂借款、代垫款均未签订书面协
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金占用事项由莫剑荣与董菁商议决定,董菁、陈雪、张伟
民对上述 3670 万元资金占用均进行了内部审批,保亿物业未对
上述事实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亿物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
董菁、陈雪、张伟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1.5 条的规定。
保亿置业、 莫剑荣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保亿物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保亿置业、 莫剑荣、董菁、 陈雪、张伟民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自律监管措施。
保亿物业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 3 -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保亿物业, 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保亿置业、 莫剑荣、董菁、陈雪、张伟民, 应当按照上述规
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保亿置业、 莫剑荣、董菁、
陈雪、张伟民,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
保亿物业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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