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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2-0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七年八月

关于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卡本新能”)及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者“主办券商”)于2017年8月10日收到了《关于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主办券商卡本新能项目组对所列问题进行了专项补充调查。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本反馈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公司和主办券商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在《推荐报告》中补充核查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在负面清单限制情形并发表意见。申请挂牌公司属于非科技创新类的,主办券商应说明营业收入是否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及其简要分析过程。

回复:

主办券商对卡本新能是否存在负面清单的情形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已在《推荐报告》之“二、卡本新能符合《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挂牌条件的情况说明”之“(六)公司不存在‘负面清单’规定情形”中对公司是否存在负面清单限制情形进行了更新披露,并已经在《推荐报告》中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以下简称《业务问答二》)中的负面清单规定如下:

“(一)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1000万元,但因

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

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三)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除外;

(四)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

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科技创新类要求的公司为非科技创新类。”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碳减排项目开发服务、综合低碳咨询服务、碳核查和清单编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碳排放核查、碳排放数据统计核算服务、碳减排方案咨询与服务等”属于“节能环保产业”,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规定的“科技创新类行业”,公司为科技创新类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元

2017年1-3月 2016年度 2015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 (%) (%)

主营业务 1,665,393.50 100.00 12,033,026.72 100.00 7,809,369.92 100.00

收入

其他业务 - - - - - -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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