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
之
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七年九月
关于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卡本新能”)及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者“主办券商”)于2017年9月1日收到了《关于北京卡本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主办券商卡本新能项目组对所列问题进行了专项补充调查。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公司和主办券商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第一次反馈意见第 29(4)问题未作答,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补充
回复,并请说明未回复原因。
回复:
(1)第一次反馈意见第 29(4)问题未作答,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补
充回复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已针对上述问题实施了如下核查:
1、核查程序
(1)访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了解公司行业特点、竞争情况、发展阶段及前景;
(2)查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业务问答一》、《业务问答二》;
(3)查看审计报告;
(4)查看现金流量明细、研发费用明细;
(5)查阅《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
(6)查看报告期内及期后业务合同;
(7)查阅行业数据、对行业数据与企业数据进行分析。
2、事实依据
(1)访谈记录;
(2)与同行业挂牌公司对比记录;
(3)审计报告;
(4)现金流量明细、研发费用明细;
(5)重大业务合同。
3、分析程序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主办券商就卡本新能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进行核查,并逐条核对,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①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均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能够不断获取订单、销售产品并实现收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碳减排项目开发服务、综合低碳咨询服务、碳核查和清单编制服务。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3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80.94万元、1,203.30万元、166.5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均为100.00%,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②现金流量
公司能够持续获取订单并通过日常经营获取现金流。2017年1-3月,经营活
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一方面,主要受公司经营性应收项目及应付项目变动的影响,因2017年1-3月,公司尚未进行大范围催收,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但因公司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无法收回的风险,故随着期后回款的增加,预计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情况将得到改善;另一方面,是2017年1-3月盈利水平未得到释放,但企业储备项目充足,为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③交易客户
公司在维持原有客户的同时开拓新的客户。公司2017年4-7月新签订合同
38个,合同金额共计860.90万元,未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488.34万元,比2016
年同期有所增长。公司期后订单较多,公司有较为稳定的客户基础并有效拓展了新客户,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④研发费用支出
公司投入适当金额的研发费用来维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年1-3月,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50.35万元、87.60万元、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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