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08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iyuan Law Office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至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高至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高至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高至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 16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eom.cn/) 的《广州高至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广州高至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 2018年4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eom.cn/) 刊登了《广州高至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广州高至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定于 2018年5月 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列明了
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2. 2018年5月 7日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
印中心八楼的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志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8,000,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采用现场投
票的方式,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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