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23
证券代码:872282 证券简称:ST 世胜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世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2 月 14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 年 11 月 13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广州市沿江中路 298 号江湾大酒店 A 座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天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佳珊、林航、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第一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世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国平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二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梁剑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三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俏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仲裁申请书内容摘要如下:
申请人与广州世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签订《授信业务总协议》(编号:ZXQ47623010050-ZX),约定业务范围、叙作单项授信业务需要签署的协议,业务合作期限、担保、违约事件及处理、争议解决事项等。同日,申请人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XQ47623010050-DY),公司提供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 95 号二层房产【权利凭证编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 0850088439】为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签署编号 ZXQ47623010050-ZX《授信业务总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下的债务承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申请人与梁剑桦、刘俏珺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ZXQ47623010050-BZ),约定梁剑桦、刘俏珺为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签署的编号 ZXQ47623010050-ZX《授信业务总协议》及依据该协议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
申请人与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XQ
47623010050-DK01),合同约定:本合同为编号:ZXQ47623010050-ZX《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每季度归还贷款本金的 4%,到期结清;借款浮动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282.5 基点,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按月结息,每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21 日为付息日。申请人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向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600 万元,后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和 2017 年 11 月 21 日向申请人申请
并办理了提前还款,还款金额共计为 72 万元。申请人与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
8 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ZXQ47623010050-DK01 补 0
01),约定还款计划变更为每季度归还贷款本金的 8%,到期结清。
2018 年 9 月 21 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
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各单项协议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梁剑桦、刘俏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裁决由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 2,640,000.00 元、利息人
民币 30,775.63 元、罚息人民币 5,027.20 元,复利人民币 5.26 元(利息、罚息、
复利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及从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
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2)依法裁决公司支付本案中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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