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07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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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8)盈温非诉字第WZ711号
致: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登记中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声明,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当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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