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18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层
电话0577-88993500 传真0577-889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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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盈温州非诉字第302-1号
致: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怡联网络”、“怡联公司”)与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申请挂牌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转让事宜出具了[2016]盈温州非诉项目字第302号《关于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关于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共同构成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转让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词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一致,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及公司的有关事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补充或作出进一步说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反馈意见》所涉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反馈意见》特殊问题1:关于招投标合同签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
查公司的销售渠道,就获得销售订单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对持续经营存在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回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销售渠道,就获得销售订单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对持续经营存在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公司主要客户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销售渠道为:招标方式和商务谈判方式。公司的大型项目都是通过招投标获取。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3月招投标方式收入占比为55.82%、50.23%和24.82%。根据温州市政府采购之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司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收入主要为系统集成收入。非招投标收入主要包括非政府部门客户收入以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采购设备等金额未达到应当公开招标数额的业务,该部分收入主要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取得。
根据公司作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涉嫌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裁判文书或相关信息。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4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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