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18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层
电话0577-88993500 传真0577-88992012
http://www.yingkelawyer.com/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6]盈温州非诉字第302-2号
致: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怡联网络”、“怡联公司”)与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申请挂牌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转让事宜出具了[2016]盈温州非诉项目字第302号《关于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2016]盈温州非诉项目字第302-1号《关于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关于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共同构成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转让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词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一致,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及公司的有关事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一)》进行修改、补充或作出进一步说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本所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反馈意见二》所涉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反馈意见》2、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期初占 增加 减少 期末占
占用主体 期间 用金额 累计增 发生 累计减 发生 用额 资金占用费情况
加额 次数 少额 次数
温州百旺金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