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2283 证券简称:怡联科技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浙江怡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 销。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转让。
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
让的,公司股东应当自协议转让股份后 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理登记过户。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 统挂牌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前,公司股东应 转让系统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 则。
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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