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2285 证券简称:铝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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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等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释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行为,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为他人借款及为他人开立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等提供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二章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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