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2285 证券简称:铝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公司须按照已公开作出承诺中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股票发行而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违约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由公司董事会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另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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