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2285 证券简称:铝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8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监事
第二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三条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应当在任职时向公司报备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将最新资料向公司备案。监事应当在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或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八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任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监事会及职权
第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非职工代表监事两名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