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2285 证券简称:铝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分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同)在境
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对外投资组织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发生如下对外投资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实施。
第八条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公司进行的投资项目属于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如前述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股权对应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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