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铝泰股份: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无锡市铝泰金属材料剪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发起人,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99348966E

第三条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公司名称: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区硕放振发路北侧地块(无锡通达金翔钢材剪切有限公司内);邮政编码:2141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0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的优良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铝板、铝带、铝合金板料、金属材料的剪切、销售;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后,将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无锡市铝泰金属材料剪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股东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1 杨晖 净资产 1100.00 55.00 2017.3.31

2 金东天 净资产 900.00 45.00 2017.3.31

合计 - - 2000.00 100.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