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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2 16:42:40 股吧网页版
上元智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 Beijing100020,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6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天娇律师、柏念念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202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00-12:00,本次会议于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
冯凤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及《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35,0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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