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872290 证券简称:轻冶股份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
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席迎迎、李晓培、张凯、李辉共计 4 名核心员工为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名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上述激励对象提名
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有任何个人对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董事会提名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提名的 4 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
公告编号:2025-036
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提名认定激励对象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有利于挂牌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 4 名激励对象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同时,监事会同意将《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对象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核心员工,未包括公司监事,公司目前无独立董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6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预留股份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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