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肖依克、袁瑜洁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l、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联系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25日上午10: 00在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律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2025年4月18日最新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文件与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以及股东签到册进行了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名,代表股24,70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4,708,200股的100%。
2、其他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经验证,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17项议案:
1.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4. 《关于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6. 《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8.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申请融
资授信贷款事项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
分行申请融资授信贷款事项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
分行申请融资授信贷款事项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融
资授信贷款事项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融资授信
贷款事项的议案》;
14. 《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融资授信
贷款事项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
融资授信贷款事项的议案》;
16. 《关于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融资授信
贷款事项的议案》;
17. 《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融
资授信贷款事项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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