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2299 证券简称:亚捷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 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
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它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人员的意见。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责任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