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2301 证券简称:东方亮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东方亮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制度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东方亮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东方亮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东方亮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会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可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和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和评估;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担保、贷款、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其他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对于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交易事项;
(二)对于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的交易事项。对于单笔金额低于500万元的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三)对于公司单笔贷款金额3000万元以下和累计贷款金额4000万元以下的贷款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金额低于500万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五)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六)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七)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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